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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2-05-30 23:47:21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酒店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1 1月12日取得该县原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宾馆",使用期“ 2013年1 1月12日至2017年1 1月1 1日")共有客房191间,每间客房均配有茶杯、口杯各2个,塑胶拖鞋2双。清洗消毒间只有一间,设置在7楼,内设有清洗池1个,拖鞋消毒桶、保洁箱各2个,小型消毒柜2台。

  对该公司14个月内的每日平均入住数、茶口杯及拖鞋的应需清洗、消毒、保洁(以下简称洗消保)数、实际洗消保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公共饮具用具洗消保设施不足,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消保设施。卫生监督员对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照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其行为责令限期于3月21日前改正。

  3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再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

  针对该公司逾期未改正情况,该县卫生监督所予以立案调查,对其总经理黄某进行第二次询问,黄某承认公司逾期未改正之事实。案件调查终结后,经第一次合议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九、十、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建议。

  3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要求陈述和申辩。3月25日,该公司提交陈述申辩及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查,该公司已按监督要求改正到位。同日,县卫生监督所举行第二次合议,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3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30日,该公司完全履行执行结果。同日,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取证方式新颖,运用证据对比,以事实推定的方法确定违法事实。从本案例来看,卫生监督员运用证据对比法,针对该公司仅有一间清洗消毒间及相应设施设备,远不能满足每日实际洗消保需要之事实,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取得了每日茶口杯拖鞋的实际洗消保数量、应需洗消保数量之证据,通过证据对比,以逻辑推理的方法事实推定印证该公司违法行为成立。

  (一)该公司茶口杯、拖鞋每日应需洗消保数量约达570余个(双)。2015年至2016年2月这14个月期间,该公司客房平均日人住间率为50%,即191间× 50%× 6个(双)可推算出每日应需要洗消保的茶口杯、拖鞋约为570余个(双)。

  (二)该公司清洗消毒专间每日实际只能洗消保约340个(双)茶口杯、拖鞋。

  1.该公司仅设有一间清洗消毒专间;内设清洗池1个(规格为60 cm × 40 cm),水池浅小,清洗茶口杯、塑胶拖鞋只能轮替进行;拖鞋消毒桶、保洁箱、家用消毒柜各2个(台);清洗消毒员工一名,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

  2.塑胶拖鞋采用化学浸泡消毒,每次清洗消毒约25双,需时约1.5小时(清洗、消毒、晾干各约30分钟);茶口杯消毒采用热力消毒(家用消毒柜),每次清洗消毒约60个(每台每次消毒约30个、2台约60个),需时约1个小时(清洗、消毒时间各约30分钟)。

  3.茶口杯、塑胶拖鞋洗消保一次全程耗时约2小时。

  茶口杯、塑胶拖鞋洗消保时间分布

  ①茶口杯清洗时间段(30分钟)→②茶口杯消毒,塑胶拖鞋清洗时间段(30分钟)→③塑胶拖鞋消毒时间段(30分钟)→④塑胶拖鞋晾干,置入保洁箱时间段(30分钟)。

  根据上述因素,可推算:按8小时工作时间计,每日洗消塑胶拖鞋为25双× 4次用时:100双,茶口杯60个× 4次用时:240个,共计每日实际只能洗消保约340个(双)茶口杯、拖鞋。

  (三)该公司每日洗消需求量与每日实际洗消量相差较大。通过上述证据对比,该公司每日洗消需求量与每日实际洗消量相差达约230个(双),可证明该公司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之不足,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的行为成立。

  二、及时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证据。一些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在遇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所列各项违法情形时,往往疏于取得完整证据,只是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待到复查发现未整改,要进行立案查处时,又发现前期取证不足,难以达到立案条件。导致其后期进展可能有两个:一是未能及时进行立案查处,纠正违法行为;二是明知有瑕疵,仍予以立案查办,徒增执法风险。在本案例中,监督员在第一次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全面的证据收集,为后续案件查办打下扎实基础。同时,在第一时间取得的证据材料,往往是最真实的。

  三、取证手段适时变通,取得关键证据。在本案例中,酒店客房入住信息是一关键证据,前期调查中监督员要求调取复制入住登记信息,但该公司以易泄露客户入住隐私等为由,拒绝提供,调查一时受阻。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思路,经与该公司协调,由其对入住登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出具《某大酒店2015年度客房部经营情况统计表》、《某大酒店2016年1至2月客房部经营情况统计表》、《有关某酒店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并盖章签字。取得这一关键证据后,才使得该酒店的违法事实得以最终认定。

  思考与建议

  一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性的卫生标准。

  二是《住宿业卫生规范》要求住宿业设置一定数量的清洗消毒专间,并没有具体规定多少间客房设置一间清洗消毒间。设置少了,住宿旺季时候,清洗消毒专间不够用,设置多了又造成闲置和浪费,易造成经营者对卫生监督出现抵触情绪。建议完善《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七条,明确住宿业按床位数设置一定比例的专用清洗消毒间数量、相关设施设备及卫生要求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wsjkw.hlj.gov.cn/pages/619f59c312c15b4b50a62c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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