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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23:33:26 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卫发〔2022〕1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落实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68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专项检查。现将《辽宁省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辽宁省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68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管理,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政策标准;是否分解收费项目、自立项目、参照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是否重复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违规收费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增项目收费。

  (二)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价格公示制的要求,对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医疗机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是否对社会困难群体价格优惠政策进行公示,是否及时公示核酸检测价格政策和抗原检测价格政策;是否建立费用清单制度,通过收费查询系统、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是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价格咨询和投诉电话。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监管机制情况。是否完善了价格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是否设立了价格管理委员会、依规定设置专(兼)职价格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是否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是否及时处理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是否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绩效考核内容;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行为。

  (四)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价格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定期对患者费用开展自查,组织开展价格政策培训,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聘用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是否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并按要求备案;是否开展或变相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是否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是否违规开展孕妇外周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组织或参与实施非法采供卵、代孕等行为。药品、耗材,器械、设备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有假药、劣药;是否存在以虚假诊断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是否存在虚构医疗服务、巧立名目、虚构项目等情形;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名称与实际开展服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等问题;病历书写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六)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医疗机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诊疗科目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实际开放床位数量是否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是否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是否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医师技术档案;是否按规定设立或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手术室、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防控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防控是否符合规范;是否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九项准则》建立院内行风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31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逐条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针对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5月31日前,各医疗机构将自查整改报告(包括2019年以来医保基金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医疗服务收费的问题及金额)上报当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属医疗机构将自查整改报告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宣传培训阶段(2022年6月1日—6月30日)。

  6月底前,选取省内医疗收费、医疗服务等专家组建师资队伍,组织开展医疗收费及服务法律、政策宣传,解疑释惑,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收费及服务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建督查指导组,完成专项检查前准备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7月1日—11月15日)。

  此次专项检查各部门依职履责,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保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省级医保基金使用飞行检查,联合开展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专项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原则联合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专项检查。9月30日前,全省专项检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11月15日前完成全省专项检查工作,并针对问题部署整改工作。

  (四)落实整改和建章立制阶段(2022年11月15日—12月15日)。

  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逐项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跟踪问效,针对问题举一反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力、有效规范医疗收费和服务行为,通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属医疗机构在12月1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问题整改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关爱民生、推进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管理的重要性。此次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监管与指导,确保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二)突出重点。各地要在近年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有所侧重,选择重点单位、重点服务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监督。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要集中力量一查到底,主动纠风。

  (三)统筹协调。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整章建制的工作任务与目标,将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使检查工作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相结合,将努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促进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全面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四)整体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及时推进医疗机构乱收费整治工作,注重整体效果,强化督导检查与整改效果评估。对敷衍应付、工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进行督促,对工作不力、存在重大违价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及时总结。检查期间,省卫生健康委将及时与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案件处理情况,社会反响等),及时反映检查工作动态。各市、省属医疗机构整改结束后,要结合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做好总结,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审计处 佟展

  联系电话:024-23383323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张明

  联系电话:024-23391902

  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刘道庆

  联系电话:024-23447100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 修建辉

  联系电话:024-96315-1-2002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wjgg/202205/t20220513_4559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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